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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梦、宪政梦,及其对中国梦的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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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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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中国梦、宪政梦,及其对中国梦的文化自信   中国梦、宪政梦,及其对中国梦的文化自信 Empty周五 六月 14, 2013 11:53 am

中国梦、宪政梦,及其对中国梦的文化自信
  一、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
1、宪政是民主社会的本质特征
宪政即民主的政治,在民主社会具有普适性,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所以,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如果没有宪法,也就谈不上宪政;同样,如果没有宪政,宪法也不过是写了文字的纸张而已。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依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政是资本主义宪政。他们搞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轮流执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统一表现,因而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施政,我们要努力建设的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做梦,没有资本主义的梦和社会主义梦之分;宪政,也没有姓资姓社之别。正如习总2013-06-08访美时美国总统所讲:“中国梦与美国梦是相通的。”刘植荣在《驳反宪政者“宪政姓资不姓社”论调》对宪政姓资姓社问题给予深刻的批判。
2、“宪政姓资不姓社”的抛出让人感到“文革”在继续

“文革”的本质就是反宪政,其行动路线就是“砸烂公、检、法”,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包办一切。“文革”的险恶之处在于,凡事搞运动,用他们自己都不信的反动、腐朽的说教去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禁锢人的思维,不允许提出不同观点,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谁提批评意见就说谁反动,给扣上个“资产阶级”的大帽子,把他打翻在地,再踏上一万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讲:“‘*文*化*大*革*命’被说成是同修正主义路线或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这个说法根本没有事实根据,并且在一系列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混淆了是非。”
“文革”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媒体被野心家、阴谋家所利用,提出老干部是“民主派”,“民主派”就是“走资派”的反革命政治纲领,认为“民主革命者”成是“资产阶级民主派”,而“民主派发展到走资派是客观的必然规律”,宣扬“泛阶级论”,煽动人民抓“叛徒”、“特务”、“走资派”和“反革命”。其实,那些挥舞“叛徒”、“特务”、“走资派”和“反革命”大帽子到处乱扣的人,才是真正的叛徒、特务、走资派和反革命。

3、说“公有制不能搞宪政”荒谬至极

有人提出“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由此推论宪政不适用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中国。这种观点的抛出,和“文革”时期“割资本主义的尾巴”毫无二致,把自己不喜欢的东西就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将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用“女人是老虎”一样的鬼把戏恫吓人民,欺骗人民,愚弄人民。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根本就没有“私有”、“公有”之分,也不存在“姓资”、“姓社”之别。中国虽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但私有经济占的比重比搞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还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2009年4月20日披露,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工商行政机关共登记私营企业659.42万户,注册资本117400亿元,私营企业在内资企业的比重由2007年底的63.25%上升至70.91%。如果加上外资企业,中国的私营经济比重估计要占到80%。在不少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也是国有或政府控股,如邮政、铁路、民航、燃气、石油、电力、通信、交通、医院、银行、保险、钢铁,等等,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经济比重比我们还高,新加坡为60%,挪威为50%,而我们仅为20%左右。

所以,用“公有”、“私有”来划分政治制度是何等的荒谬。既然不能用“公有”、“私有”来划分政治制度,说宪政是私有制的产物,公有制不能搞宪政,更是荒谬至极。

其实,中国*共*产*党早就提出了“宪政治国”的概念。1944年3月12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说:“各方面正在讨论这一宪政问题,我们很同意许多方面的意见,我们认为欲实行宪政,必须先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4、中国宪法对宪政的核心内容给予确认

有人认为宪政除了“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司法独立”,“军队中立化、国家化”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外,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如“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等,“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由此,反宪政者认定:“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

尽管其罗列了很多宪政的表现形式,但并没有抓住宪政的核心内容。宪政的核心内容是“民主,自由,人权”,法制是保障宪政这三项核心内容实现的总纲,即在法治轨道上的民主,在法治约束下的自由和在法治下的人权保障,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方针是一致的。

*邓*小*平曾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共十八大报告也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司法独立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要求,*习*近*平一再强调要“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古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给民主定义为:民主政治就是政权在全体人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民主”这个字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出现了13次,这在世界宪法史上绝无仅有。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国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二条确立了中国的政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指出了中国的民主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而在《美国宪法》里竟然找不到一个“民主”字眼。

中国***自从建党那天起就为了民主而疾呼,而奋斗。同是中共中央早期机关报的《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发表文章《结束一党治国才有民主可言》,文章指出:“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有人说,***有功民国,不可结束党治,使之削弱。不知***今日的弱点,都是在独揽政权之下形成的。当其它党派起来竞争时,***只有更加奋勉、添加新血液、振起新精神,日趋进步。因此结束党治,不会使*国*民*党削弱,只会使它加强起来。”《新华日报》1944年5月17日发表《民主即科学》一文,文章认为:“科学为求真理,而真理是不分国界的……民主制度比不民主制度更好,这和机器工业比手工业生产更好一样,在外国如此,在中国也如此。”从以上历史事实可知,中国*共*产*党是最讲民主的政党。

关于“自由”这个字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同样出现了13次,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文化活动的自由”、“通信自由”、“婚姻自由”等。
1944年3月12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说:“各方面正在讨论这一宪政问题,我们很同意许多方面的意见,我们认为欲实行宪政,必须先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刘少奇指出,***及其军队“永远不会忘记革命的任务是争取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可见,中国*共*产*党及其先驱早就把民主、自由纳入宪政的主要内容,并为之而努力奋斗。

关于“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新华日报》早在1945年4月13日发表的社论《纪念杰斐逊先生》就指出:“人有天赋的人权,人的自由与尊严不该为不正势力所侵犯与亵渎,人民是政府的主人而不是奴隶……这从十八世纪以来,应该早已经是全人类共知公认的常识了。”

可见,中国*共*产*党早就接受了宪政普世价值理念,并把宪政的核心内容“民主、自由、人权”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予以捍卫。

不但是中国,世界各国宪法几乎都保护公民的民主、自由和人权,宪政已成为人类管理自己科学的公理,连古巴领导人卡斯特罗在1953年发动革命的口号都是“宪政民主”。
宪法需要落实,落实宪法的过程就是“政”。只有宪法这个“宪”而没有“政”,宪法就只是摆设。只有通过“政”不折不扣地落实了宪法,宪法的尊严才能得以体现。所以说,宪政是落实宪法尊严的唯一途径。

不管反宪政者如何掩盖这些事实,但事实就是事实,它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抹杀不了的。把宪政,把“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的核心内容说成是资本主义的,说成是与社会主义水火不相容的,这既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观的否定,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违背,是与人类文明进步潮流格格不入的倒行逆施。

5、宪政与人民民主专政并不冲突

反宪政者否定宪政的一个理由是“宪政的背后有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基本上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和《列宁全集》大篇幅引用支持自己这一观点。马列主义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认识世界的哲学,也就是方法论,我们绝不能用马列教条到处生搬硬套。马列主义的精髓是唯物史观,马列主义活的灵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反宪政者违背了马列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无视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用马列主义著作的只言片语随便给客观事物贴上一个标签,这不是真正的马列主义,而是伪马列主义。

我们一定要清楚,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认识客观世界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有句名言:“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如果19世纪就有电子货币,可以在互联网上甚至拿张借记卡或用手机转账支付,马克思绝不会说“货币天然是金银”了。

地球是个扁平的大盘子是人们起初的普遍认识,直到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要横渡大西洋开辟到印度的新航线时,还有人嘲笑他是江湖骗子,说船航行到大西洋的边缘就掉下去了,根本无法到达印度。后来的地心说被人们普遍接受,成了当时的真理。再后来又否定了地心说,日心说成了真理。再后来发现了太阳系、银河系、河外星系。人们对宇宙的认识永无止境,现在对宇宙的认识仍是初步的、浅显的,随着科技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类认识客观世界能力也在不断提高,真理在不断得到修正甚至是否定,宇宙间根本不存在亘古不变的真理,只有邪教组织才会说他们信仰的是宇宙真理。

说宪政是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是为资产阶级谋取利益,这毫无根据。2013年“两会”期间,彭博新闻社发了一篇题为《中国社会财富急剧向高官集中令世人震惊》文章,文中称美国官员与中国官员相比,就像贫农与地主。中国最富的70名全国人大代表去年资产总额为5658亿元(898亿美元),新增资产115亿美元。而美国660名立法、司法、行政最高级别的官员去年的资产总额仅为750亿美元。中国70名人大代表的财产比搞宪政的美国的660名最高级别的官员的财富总和还多,这怎能说“宪政的背后有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呢?

多数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或全民医保、全民免费教育、全民毫无差别的基本养老制度。拿资本主义的鼻祖英国来说,他们在1536年就颁布了《济贫法》,穷人生病会获得政府的医疗救助。英国1946年通过了《国民医疗服务法案》,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不管是工人还是农民,不管是公务员还是普通百姓,也不管有没有工作,英国全民享受毫无差别的免费医疗服务。

在几乎所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居民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都能领到一笔基本养老金,不管是工人还是农民,不管是百姓还是公务员,也不管过去交没交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标准全民相同。例如,法国从1956年开始就实行了没有任何条件和区别的全民基本养老金制度,只要到了60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单身老人每月709欧元,夫妻老人每月1158欧元。

资本主义国家各种社会福利优先保障穷人。就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福利制度最差的美国来说,他们也规定对任何危及生命的疾病,不管有钱没钱,先看病,后买单。你有钱,那你就自己掏腰包或由保险公司支付;你是穷人,就由政府买单,连住院的伙食费都由政府出。

宪政其实是“民主统治”,因为不管在什么制度的国家,普通百姓占绝大多数,如果普通百姓不能参政,没有话语权,他们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说,宪政与人民民主专政并不冲突,只有宪政才能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实施,没有宪政,人民就不会广泛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那只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

6、说“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政党才能执政”是对宪政的曲解

反宪政者用很大的篇幅论证宪政民主的虚伪性,自己写道:“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

反宪政者之所以提出这种认识,要么是因为自己对宪政民主的认识肤浅,要么是因为自己故意歪曲宪政民主事实。在宪政国家,“政党”不像中国*共*产*党,有庞大的组织机构,要用纳税人的钱供养。宪政国家要求任何党派不得侵占群众利益,即用纳税人的钱用于党务开支。

宪政国家的政党基本上属于无组织状态,党的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如果某人说是某党的人,没有入党宣誓,更没有每周末的组织生活,而只是一种理念的认同。
美国虽然有两大主要党派民主党和共和党,但对百姓来说,它们就是驴子(美国民主党党徽)和大象(美国共和党党徽)的区别,选民判断各党提出的政策,认为哪个党提出的政策对自己有利,就投谁的票,投谁的票,自己就属于哪个党。

中国***党徽底色为红色,上面是由黄色的锤子和镰刀交叉组成的图案。《中国***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指出,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其实,党徽是宪政的标志,是为了选民便于公正地行使民主权利。党徽是澳大利亚人在1856年发明的,发明党徽的目的是让文盲选民能看懂选票。每个党派都用一个图案代表,在选票每栏的开头就用这个图案作标记,代表一个党派,如一只鸡、一只鹰或一只拿着锤子的手等,只要选民能区分这些图案,就知道把票投给谁,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政治权利。

关于竞选经费,宪政国家都有法律要求,为了限制利益集团对竞选的影响,规定公司、劳工组织等营利和非营利组织不能进行政治捐款,政治捐献不得超过一定数额。美国的单个选民(包括亲属)在一年内对候选人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2012年大选标准),所有200美元以上的单笔捐款必须向社会公布,供选民监督,一是防止候选人把捐款用于个人生活,二是防止有财大气粗的资本家捐款数额超过法定捐款上限。

奥巴马在2008年的总统竞选共筹得6.4亿美元捐款,其中单笔小于200美元的捐款总额为3.1亿美元,占给奥巴马捐款人数的85%。

尼克松在作为艾森豪威尔威尔的竞选伙伴竞选时,1952年9月18日的《纽约时报》抛出重磅炸弹,称他将竞选捐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共和党不得不租用电视时段,让尼克松把媒体披露的问题向全国人民说清楚,这就是著名的《“西洋跳棋”小猎犬》演讲(详见《美国20世纪经典演讲100篇·政治卷》第20-27页)。通过该演讲,我们可以了解美国政治是如何运作的,美国的政治活动经费是怎么来的,怎么花的。

见国内有人撰文称,美国“总统竞选基金”是财政拨款。这纯属造谣!在美国,纳税人每年在报税时填写“1040表”,表是有一栏写着“你想为总统竞选基金捐赠3美元吗?”这3美元的竞选基金捐款完全是自愿的,与政府财政毫无瓜葛。

所以,美国资产阶级对选举的影响非常有限,因为竞选捐献有封顶限制,亿万富豪与农民对竞选的影响几乎是等值的,都是一票的影响力。公民人手一票,公平、不受胁迫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只有在宪政下才能做到这样。反宪政者所说“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是主观臆造,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7、说总统“一权独大”是对三权分立的曲解

反宪政者文中多处批判宪政和三权分立的虚伪性,自己说:“现实中,三权分立并不是真实的。以美国为例,总统的行政权趋于膨胀,一权独大。”反宪政者这一观点的提出,暴露了自己对外国宪法研究的不足。在宪政国家,在“立法、司法、行政”这三权里,行政权受制于立法权,因为它是执行机构,只是执行议会通过的各项法案。

拿美国来说,国会通过法案经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这就需要政府这个行政机构具体实施这些法律。当然,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法案,但是,如果参众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再次通过被总统否决的法案,该法案就自动生效,总统必须不打折扣地实施这个法案,尽管他反对。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拨款外,不得从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一切公款的收支报告和账目应定期公布”。美国总统虽然是联邦政府的大老板,但他每花一分钱多要去国会申请。1995年,总统与国会在政府预算上没有达成一致,国会不给政府拨款,克林顿总统不得不自己掏腰包付白宫的电费。

美国总统到外地考察,地方政府官员没有陪同的义务,甚至连见都不见,根本不给总统什么面子。联合国50周年庆典时,纽约市长为各国首脑举行了一场音乐会,音乐会开始前,市长居然把克林顿总统邀请的客人阿拉法特驱逐出了剧场,理由是他是“恐怖分子”,气得克林顿七窍冒烟,但他对这位市长也无可奈何,只有代表自己去给阿拉法特赔不是,他代表不了别人,因为没有公民授权他去给阿拉法特道歉。

威尔逊总统是联合国前身国际联盟的主要创建者,并因此获得1919年诺贝尔和平奖。可美国参议院就是不买总统的账,不批准美国加入国际联盟,害得威尔逊总统不得不到全国各地进行了37场演讲,介绍国际联盟的国际作用以及美国加入后会得到的利益,以让选民向议员施压,批准美国加入国际联盟。可威尔逊至死也未能如愿。

美国***也受到国会的严格控制,规定***不得超过私营企业。《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FEPCA)列出了制定***标准的4项指导原则:(1) 在同一地区,一定要毫不折扣地体现同工同酬;(2) 在同一地区,工资等级差别取决于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3) 联邦政府公务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4) 必须彻底消除任何联邦政府公务员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不平等的现象。

反宪政者还引用《联邦党人文集》,称“州法院的法官由州议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常为兼职,年年更换,独立性甚小。”自己显然对美国历史所知甚少。

1787年9月17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通过后,需要四分之三多数州批准后才能生效,也就是13个州里至少要有9个州批准。当时有不少人反对这个宪法,担心中央政府权力过大限制了各州及公民的自由。为了让更多的人支持这部宪法,宪法派在报纸上连续发表了85篇文章,第一篇发表于1787年10月27日,题目是《概述》(General Introduction),作者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最后一篇在1788年8月13日和16日分两次发表,题目是《结论》(Concluding Remarks),作者也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当时虽然依据1777年的《联邦条例》成立了“美利坚合众国”,但它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联邦议会”,“美利坚合众国”只是一个空架子,没有行政组织(行政),也没有法院系统(司法)。况且,联邦议会没有征税权,议会靠各州交纳的联邦基金维持运转。也就是说,《联邦党人文集》写作期间根本就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美国联邦政府,当时的美国联邦政府只有立法机构,“三权分立”是1789年3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后才有的东西,反宪政者借用《联邦党人文集》批判美国“三权分立”的虚伪性,批判人家还没有东西,这是多么的无知和滑稽!反宪政者博士作为宪法学专家,自己竟然不知道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这让人不可思议!

就是依据美国宪法建立起美国联邦政府后,建国初期,美国很多公职人员是没有薪水的,甚至是自己掏腰包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如调查案子要自己出差旅费。所以,美国政府初期的公务员大多来自富裕家庭,因为穷人自己掏不起这份钱去履行公务。后来人们发现,政府不能被富人控制,所以,人们就“凑份子”(纳税)给公务员发工资,这样,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都有机会参与政府管理。

反宪政者还用“搞宪政的台湾法院对陈水扁贪腐案在陈水扁执政时和下台后的审判”这个例子来证明宪政是失败的。恰恰相反,正因为是宪政,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对在职官员和卸任官员追究责任。尼克松说句谎言,克林顿找个“小三”,很多中国人可能认为这不算什么,但在宪政国家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堂堂一个大总统,被法院和国会一次次提审,一个被迫辞职,一个差点被弹劾,这在非宪政国家是做不到的。
二、“中国梦”包括了“宪政梦”
在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应当看到民主、自由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含义。在民主的旗帜下,有代议民主,也有协商民主,有直接民主,也有间接民主,还有其它类型的民主;在自由的旗帜下,有积极自由,也有消极自由,还有其它类型的自由。民主、自由的这些不同提醒我们,要以差异、共存的思维看待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费孝通先生说得好:“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中国梦”到底是指什么呢?从文明发展的角度回答是:“中国梦”是对中华文明的现实坚守和未来进行的想象与憧憬,或者说,是对中华文明未来形态的描绘,“中国梦”包含了对中国乃至世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中国梦”的内容,就是中华文明的方向。“中国梦”之所以是“梦”,就在于它还没有最后完成,还没有最后实现,还有待于中华民族去追求。这样的“中国梦”,当然不能将世界文明成果的“宪政”排除在外,也就是说这个梦应该包含了“宪政梦”!
 三、对“中国梦”的信心从何而来?
理解“中国梦”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要形成文化自信。没有文化自信,“中国梦”就无从谈起。所谓文化自信,就是要树立起对于中国文化及其未来的信心。文化自信的依据在哪里?对“中国梦”的信心从何而来?中国文化的“大历史”和世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成果是“中国梦”的信心提供依据。
 在中国文化的演进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三次“西方文化”的冲击和洗礼。第一次是印度佛教文化。佛教大致是在公元二世纪传到中国来的。从两汉到魏晋再到隋唐,四五百年之间,佛教文化全面影响了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与信仰世界。无论是在统治集团还是在民间社会,佛教文化都拥有广泛而真诚的信奉者:每个地方都有寺庙,佛教大师备受尊崇。但是,即便如此,佛教文化是否从根本上征服了中国?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佛教文化虽然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本土文化,但中国文化并没有因此而变成佛教文化。相反,佛教文化融入中国文化之中,使中国文化的内容更加丰富。因此,准确的说法是:不是佛教文化征服、取代了中国文化,而是中国文化转化、吸纳了佛教文化。
19世纪之后,中国文化第二次遭遇了外来文化,就是欧美基督教文化。在甲午战争前后,这次外来文化的冲击给中国人带来了“乾坤颠倒”般的震撼,中国人对于中国本土文化的信心开始动摇。从那以后,文化上的不自信,成为中国难以摆脱的一道阴影。但是,欧美基督教文化同样不会征服中国文化,它同样会为中国文化所转化、所吸收,并成为中国文化在当代和未来自我更新、自我生长的添加剂或营养品。
20世纪初,中国文明接受了第三次外来文化的洗礼,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1917年,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列主义,遵义会议以后,以*毛*澤*崬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理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战,建立了新中国。中共曾经为建立“新民主主义宪政”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目前从根本上看,中国文化虽然不会变成欧美文化的复制品,但是中国文化会在吸纳了包括“宪政文化”在内的欧美文化之后,会变得更丰富、更具包容性,同时也更有生命力。这就是中国文化自信的根据,也是我们实现“中国梦”的前提条件。
 四、如何认识“中国梦”?
我们以“中国梦”指代中华文明的未来,那么,这个未来的图景又是什么呢?
首先,从“中国梦”的文化渊源来看,面向未来的“中国梦”是不同历史时期多种渊源汇聚、融合的结果。这就像一条大河,总是汇聚、接纳了多条支流才成为大河一样。“中国梦”最早的源头,书写在像《山海经》这样的典籍中。《山海经》中的夸父、刑天、精卫、女娲,承载了最早的“中国梦”。后来的周公、孔子、董仲舒,都表达了不同时期的“中国梦”。佛教传入中国后,慧能表达了当时“中国梦”中最精微的部分。再往后,朱子、王阳明又在中国文化吸收了印度文化的大背景下,实现了对“中国梦”的重新表达。晚清以后,随着中国迈入“万国”时代,欧美文化全面传入中国。在这样的时代,“中国梦”作为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必然会打上欧美文化的痕迹。尽管如此,“中国梦”依然是“中国梦”。
其次,从“中国梦”的不同层次来看,“中国梦”是由若干层次迭加起来的。这仿佛我们熟悉的法律体系,其中既有位阶最高的宪法,也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法律之下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位阶更低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国梦”也可以从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其中最高的层次是精神文化,这是“中国梦”中最隐秘的内核。接下来是“中国梦”中的制度文化。譬如,十八报告中归纳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后是“中国梦”中的技术层次或技术文化,譬如,作为民主实践方式的协商民主,作为基层干部产生方式的村民直选等,都属于这个层次。
再次,从“中国梦”横向涉及的众多领域来看,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伦理、道德、法律、宗教等不同的方面来认识和描述“中国梦”。大致说来,在政治、伦理、道德、宗教、文化等领域,“中国梦”将会更多地延续中国固有的因素并继承世界文明成果。在法律领域,可能会多地延续中国固有的传统的同时容纳包括宪政在内的世界文明成果。总之,“中国梦”的内容将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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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宪政梦,及其对中国梦的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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